小编发现最近未成年人暴力犯罪似乎成为人们关注的一大焦点,对于未成人犯罪的立法和处罚也是人们热议的话题之一。
扇耳光、用水淋、强迫脱衣和下跪…这些残忍的施暴行为出自一群未成年少女之手。根据新浪新闻报道,近日,浙江温州鹿城法院宣判了一起未成年人霸凌案件,被告人是7名女孩,其中5个是高中生、未成年,另两人作案时刚满18岁。
今年2月18日晚上,19岁的女孩徐某、蹇某,17岁的小琴等6人聚在一起,找到与她们有过节的15岁女孩小婷,强行把小婷带到一个酒店。在房间里,徐某等人轮流对小婷扇耳光、踢肚子,随后又将小婷带到卫生间,用冷水淋湿其身体。之后,小婷被迫下跪道歉。直到19日上午9点,这群女孩才让小婷离开。经法医鉴定,小婷面部、左肩部及四肢多处皮肤软组织损伤,构成轻微伤。
更让人想不到的是,18日晚上将小婷欺凌并拘禁在宾馆后,徐某还带着4个同伴,又另外约了一个女孩,前往酒吧跳舞。这期间,这6人看到并不认识的17岁女孩小娟也在跳舞,因为觉得不顺眼,就借口把小娟拉到酒吧门口的通道里,轮流扇她耳光、用脚踢,并强迫小娟脱光上衣跳舞。徐某等人还拍下视频,并上传至微信群里。也就是说,18日晚上到19日上午,短短十几个小时,徐某等7人就有两次欺侮其他未成年人的行为。
我国《刑法》规定包括以下几种情况: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7人中,2人年满18岁、4人16-18岁、1人不满16岁。已满16周岁的7名少女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刑法第237条第1款,第2款),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在本案中,行为人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因此并没有猥亵妇女的情节存在。7名少女主观上属于直接故意,客观上前后对两个女孩进行人身攻击,对两个女孩的精神和身体上双重折磨,严重损害到她们的身心健康。虽然本罪没有规定情节严重,但是对于情节显著轻微的并不会处罚,但是从本案最后给受害人带来的伤害来看已经超出情节显著轻微的范围了,应当受到刑法处罚。同时七名女孩还有违背当事人的意志非法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的情节,超出了侮辱妇女罪的评价范围,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最终,7人分别因强制侮辱妇女罪、非法拘禁罪,最重的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半,最轻的也判了9个月。
其实这七名女生中也有曾经的受害者,如今却成为施暴者,7个女孩有6个父母离异,我们不能仅仅处罚这些女孩,更应该反思社会给她们带来了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