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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4-29
【实施日期】 2006-04-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  为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起草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欢迎投资者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讨论研究,并提出建设性意见或建议。有关意见或建议请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于2006年5月14日前反馈至中国证监会。
  联系方式如下:
  传  真:8610-88061252
  电子信箱:fxb518@csrc.gov.cn
       fxb618@csrc.gov.cn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
  中国证监会
  邮  编:100032
 
中国证监会
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的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要求,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前股权分置改革进展情况,中国证监会在总结以前我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工作的实践并参考境外成熟证券市场经验的基础上,对现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有关规章制度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形成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加强了对发行人独立性的要求,提高了发行人的财务指标条件,强化了中介机构的核查责任,突出了市场对发行上市行为的约束机制,体现了保护公众投资者利益的精神。现就《管理办法》的有关内容说明如下:
  一、明确发行条件,推动优质企业发行上市。
  《管理办法》对发行人从公司治理和财务指标两个方面提出了较为严格的条件,对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细化。一方面,为了从增量上调整上市公司结构,针对过去由于改制不彻底、部分剥离上市、模拟计算业绩带来的上市公司不独立、业绩不真实的情况,《管理办法》加大了对发行人独立性的要求,体现了鼓励整体上市的精神。另一方面,考虑到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需要,《管理办法》对在主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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