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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通报表彰全国县级教师培训机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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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教育部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4-29
【实施日期】 2006-04-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通报表彰全国县级教师培训机构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县级教师培训机构是构建我国现代教师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部先后印发了《关于加强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快实施全国教师教育网络联盟计划组织开展新一轮中小学教师培训的意见》等文件,明确提出了要加快推进县级教师培训机构改革与建设,构建“小实体、多功能、大服务”的区域性教师学习与资源中心等要求。根据我部有关文件精神,各地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推进县级教师培训机构的改革与建设工作,涌现出一大批在优化资源配置,实现资源共享,为中小学教师服务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为新课程师资培训作出突出贡献的县级教师培训机构,有力地促进了基础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为此,在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评估推荐的基础上,我部决定对全国部分县级教师培训机构予以通报表彰(名单附后)。
  希望受到表彰的县级教师培训机构继续加强自身建设,不断开拓创新,为本地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和基础教育改革发展做出更大贡献。各有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对受到表彰的县级教师培训机构予以一定奖励,并注重发挥其在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素质,促进素质教育深入开展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  附件:
首批县级教师培训机构表彰名单

 

(自治区、直辖市)

(市、区)教师培训机构

北 京

东城区教师研修中心

天 津

南开区教师学习资源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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