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技师培养带动计划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6]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15号)和《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精神,我部研究制定了《新技师培养带动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落实目标任务,抓好组织实施。请各地于2006年5月31日前将实施方案和工作安排报我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新技师培养带动计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