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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建立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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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淄政办发〔2006〕27号
【发布日期】 2006-04-27
【实施日期】 2006-04-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建立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淄政办发〔2006〕2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市公安局《关于建立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机制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关于建立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机制的意见

 

  为深化“平安淄博”建设,进一步加大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力度,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按照“政府牵头,公安主抓,部门联动,单位负责”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淄博市消防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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