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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应对禽流感影响保护我市家禽业发展有关扶持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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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台州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台政办发〔2006〕45号
【发布日期】 2006-04-27
【实施日期】 2006-04-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应对禽流感影响保护我市家禽业发展有关扶持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  家禽业是我市畜牧业的一大支柱产业,对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城乡市场供给和社会稳定至关重要。当前,一些国家和地区及国内部分省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蔓延,对我市家禽业的稳定和发展造成了巨大冲击。为积极应对禽流感疫情,切实加强疫病防控工作,努力把家禽企业和农户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促进畜牧业持续建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5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家禽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5)11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按照企业和农户生产自救与国家适当扶持相结合、制订应急扶持措施与建立稳定发展长效机制相结合的原则,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力以赴,阻击高致病性禽流感
  强化禽流感防疫工作,全市应免家禽禽流感免疫率达到100%。防治禽流感所需的疫苗费用省财政补贴后余下的由各县(市、区)财政负担,疫情影响期间(2005年11月1日起至2006年6月30日,下同)禽流感疫苗注射费按每只家禽0.20元的标准,由各县(市、区)财政负担。农业部门要确保应急处理所需的疫苗、药品、设施设备和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加强疫苗质量监管,坚决查处非法销售假劣疫苗行为。各级应急储备物资费用由各级财政承担。
  二、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种禽生产能力和品种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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