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兰政发【2006】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甘政发(2005)96号)精神,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的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努力扩大就业总量 (一)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落实“十一五”时期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以经济发展为立足点,以落实政策为主线,以强化服务为手段,以资金投入为保证,以促进就业岗位的增加为目的,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在重点解决好体制转轨遗留的再就业问题的同时,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逐步提高城乡统筹就业水平,大力提高劳动者素质,探索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是:按照“落实目标责任、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加强就业服务、加强失业调控”的要求,以提高就业稳定性为重点,做好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基本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失业问题;以帮助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为中心,推进就业援助制度化;大力推进全民创业,加强实用型技能人才的培养,不断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以改善农村劳动者就业环境和努力培育劳务输出品牌为依托,积极推动城乡统筹就业,开展农民职业技能培训,有组织、成建制、大规模地开展劳务输出,提高劳务输出水平;以减少长期失业人员数量为主要目标,加强失业调控,将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合理范围内;逐步建立就业与社会保障的联动机制。 (三)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点是: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和重组改制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同时要继续做好大中专院校(含技校)毕业生、农村富余劳动者、被征地农民、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和妇女、残疾人等就业再就业工作。 (四)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主要途径是: 1.坚持在发展中解决就业问题。继续夯实发展基础,不断扩大就业。在制定经济社会政策和确定项目时,要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因素考虑。确立扩大就业的经济增长模式,努力实现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 2.推进跨地区的劳务协作和劳务输出,引导和组织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向城市转移、向沿海和东部地区转移。坚持将劳务输出作为农民脱贫致富的基础工程和关系全局的一项战略任务。改革完善农村土地征占用制度,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就业保障和权益,统筹考虑被征地农民的生活保障问题。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就业服务体系,实现劳动力市场的服务功能向农村延伸,劳务输出的工作职能向城镇需要就业的人员延伸。 3.坚持改革抓企业,发展抓项目,努力增加就业岗位。全面推进以国有企业改革为重点的各项工作,加快国有大中型企业股份制改革,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和现代产权制度,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注重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和中小企业,增加就业容量。 4.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广开就业门路。全面落实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发展第三产业和服务业的政策措施。鼓励劳动者通过多种形式实现就业,加快完善和实施与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等政策,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帮助和服务。 二、进一步拓宽就业渠道,完善和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 (五)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主要对象是: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对以上人员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作为享受扶持政策的凭证,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1.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但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筹解决好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的经营场地问题。劳动保障、建设、工商等部门要积极开辟再就业市场,在城市规划和整顿市容时要合理安排失业人员的经营场地,新办贸易市场的经营摊位,应安排一定比例租赁给失业人员,并可安排相对集中的生产经营场所建设创业基地。鼓励支持自谋职业者和失业人员从事服务业。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可因地制宜创办再就业基地,组织辖区内的失业人员开办社区服务项目,创办经济实体。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小额担保贷款机构应为其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符合条件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对利用上述两类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贷款贴息的具体项目为: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零售批发、家庭装修、农牧业科技研究开发、种植养殖、农副产品加工、家禽牲畜饲养等。对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25%)。对于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临时性资金需求,经办银行可根据贷款人实际资金周转期限确定不同的贷款期限,不再将贷款期限全部统一为半年、一年。 2.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 对上述企业中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相应期限内由财政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新增加的就业岗位,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规定执行。财政贴息、经办银行手续费补助、呆坏账损失补助等按已明确的有关规定执行。 3.增加灵活就业者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灵活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灵活用工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可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灵活就业人员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3计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 “先缴后补”的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