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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利率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字号】 银发[2006]134号
【发布日期】 2006-04-27
【实施日期】 2006-04-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06年4月28日起上调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上调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其中一年期贷款利率由现行的5.58%提高到5.85%,上调0.27个百分点。其他各档次贷款利率也相应调整(具体水平见附件1)。贷款利率的浮动方法保持不变。
  二、适当上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具体水平见附件1)。
  三、金融机构存款利率保持不变。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存款资金积累金利率和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保持不变。
  四、相应上调各项优惠贷款利率(具体水平见附件2)。优惠贷款利差补贴标准和补贴办法不变。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要将本通知及时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农村)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及开办人民币贷款业务的外资银行等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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