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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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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发文字号】 (2006)律发字第22号
【发布日期】 2006-04-27
【实施日期】 2006-04-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的通知
(2006)律发字第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已经六届四次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现下发试行。请注意总结此项工作中的经验和做法,发现和汇总试行中的问题,及时反馈我会,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
(2006年3月20日六届四次常务理事会通过并试行)


  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我国处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时期,正确处理群体性案件对建设和谐社会至关重要。群体性案件较多发生在土地征用征收、房屋拆迁、库区移民、企业改制、环境污染以及农民工权益保障等方面。群体性案件通常有着较为复杂的社会、经济、政治等原因,对国家、社会有着不容忽视和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有必要对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进行规范和指导。为此,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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