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征求《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信息产业部、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林业局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各直属单位,各相关工业协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我局组织修订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于2006年5月30日前将意见反馈我局。 联系人:环保总局污染控制司 钟斌 联系电话:(010)66556256 传真:(010)66556252
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1.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1、具有易燃性、腐蚀性、反应性、毒性或感染性的; 2、不排除具有上述一种或多种危险特性的。 三、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另行公布。 四、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经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此类废物普遍具有危险特性的,应当增补进《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五、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贮存的,该混合物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镍镉电池及氧化汞电池,电子类危险废物等,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将上述废弃物从生活垃圾中分类收集后,其运输、贮存、利用或处置,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七、《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所列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确有充分证据证明所产生的废物不具备危险特性的,可以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有关规定,申请该特定废物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此类废物普遍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应当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删除。 八、《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废物代码”是危险废物的唯一代码,为8位数字。前三位为危险废物产生行业代码;第4-6位为废物顺序代码;第7-8位为废物类别代码(附录A)。“废物来源”是对危险废物产生来源的具体描述。“危险特性”是指易燃性(简称为I)、反应性(R)、腐蚀性(C)、毒性(T)和感染性(In)。
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稿)》 (征求意见稿)
附录A: 废物类别代码
废物类别代码为两位数字;“废物类别”中1-18类根据废物的来源分类;第19-47类按照所含危险成分分类;第48类为含多种危险成分的危险废物以及其他来源的危险废物。 废物类别 废 物 类 别 废物类别 废 物 类 别 代 码 代 码 1 医院废物 25 含硒废物 2 医药废物 26 含镉废物 3 废药物、药品 27 含锑废物 4 农药废物 28 含碲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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