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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在用计量器具计量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文字号】 国质检量函[2006]184号
【发布日期】 2006-04-26
【实施日期】 2006-04-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在用计量器具计量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质检量函[2006]1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在用计量器具的计量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在用计量器具计量监督检查。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目标
  此次计量监督检查要坚持重点检查与长效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在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进行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计量监督管理,引导和督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计量管理制度。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结合当地实际,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06年8月31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集中开展一次计量监督检查,努力实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在用计量器具受检率达到100%的目标。
  二、重点内容
  (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在用计量器具的配备情况,配备的计量器具是否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指依法须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计量器具)、出厂产品合格证书或进口计量器具检定证书,是否为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等。
  (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在用计量器具是否依法进行了计量检定(没有计量检定规程的除外),是否具有有效期内的计量检定证书,其计量性能是否符合计量检定规程的要求等。
  (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是否建立了相应的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制度,计量器具报废、更新制度和各种日常的不定期自查制度,以及是否配备了专(兼)职的计量管理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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