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申报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环发〔2006〕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范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申报检测工作,我局制定了《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申报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申报检测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保证国家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型式核准和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的有效实施,规范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申报检测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下简称“环保总局”)对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申报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的管理。 第三条 环保总局负责受理、审查、发布通过技术审核的检测机构名录。 第四条 环保总局根据环境管理的需求,对检测机构进行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根据国家政策法规的调整和新实施的标准,对检测机构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