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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推荐第四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单位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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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文字号】 环办函〔2006〕211号
【发布日期】 2006-04-21
【实施日期】 2006-04-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推荐第四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单位的函
环办函〔2006〕2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国务院有关部、委、总公司办公厅(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充实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队伍,推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深入开展,我局近期拟遴选部分单位作为从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推荐单位,请你们协助重点推荐所辖范围内符合推荐条件的单位,于2006年6月20日前将推荐单位名单及推荐材料报我局。
  一、所推荐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中的至少一项:
  (一)长期从事国家和地方有关行业规划的编制、研究等工作,具备一定数量环境保护专业人员,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划和设计单位;
  (二)具有规划环评相关工作基础(包括科研成果、课题、专著、论文等)的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
  (三)在环境影响评价方面有良好的实践基础、具备一定规划环评技术储备,致力于在规划环评方面有进一步拓展的环评单位。
  二、每个地方和部门推荐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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