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征求对《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 在内地短期行医的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卫医疗便函〔2006〕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医政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医政处: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我司组织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外国医师在华行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的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其中,《外国医师在华行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完成征求意见工作,正在修订过程中。现将《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的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下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并将修改意见与2006年5月10日前报我司。 联系人:李海亮、刘书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