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关于换发会计从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央管理的在京企业(集团): 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05年财政部令第26号)、《关于调整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内芯部分项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会(2005)4号)和《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国管财(2005)246号)的有关规定,我局2002年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今年6月有效期满。经研究,决定从5月8日起为持有我局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换发新版(2005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换证人员范围 在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中央管理的企业(集团)及其所属在京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各单位)工作并持有我局颁发的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同时符合换证条件的人员(含离退休人员)。 二、换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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