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做好2006年全国研究生录取工作的通知 教学〔2006〕6号 为做好2006年全国研究生录取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一)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将招生工作重心转移到更加注重提高质量上来,切实将保证质量放在首位。 (二)继续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同时统筹兼顾,积极促进不同地区研究生教育的协调发展,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和生源结构。 (三)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强和规范复试工作,提高复试质量,探索建立不拘一格选拔优秀拔尖人才的机制。 (四)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和规定,严肃招生纪律,坚持公平、公正,维护研究生招生工作的良好信誉和国家研究生学历教育招生考试制度的公信力。 二、关于硕士研究生考生复试 复试工作是保证生源质量的关键环节。各招生单位必须对拟录取的考生进行复试。为加强和规范复试工作,我部印发了《教育部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06)4号),各招生单位应据此制定明确的复试办法和要求,加强质量意识,提高复试工作水平。 复试前,招生单位应对考生学历证书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再次审查,对不符合教育部规定者,不予复试。 (一)2006年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的考生进入复试的基本分数要求见附件l。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考生进入复试的基本分数要求为:1.总分不低于240分且单科不低于25分。2.对于某些专业,招生单位如认为有必要,可适当放宽单科要求或不作单科要求,但总分不得低于255分。 各招生单位(教育部规定的34所自主确定复试分数线的学校除外,以下简称34所自划线学校)在不低于上述基本分数要求的前提下,根据报考本单位的考生情况和学科培养要求,自主确定本单位考生进入复试分数要求。 (二)北京大学等34所自划线学校(名单见附件2)继续进行自主确定考生进入复试分数要求的试点,原则上不搞破格复试。 (三)关于参加单独考试考生的复试 考生参加复试的基本要求由招生学校依据教育部有关政策在保证生源质量的前提下自行确定。 (四)关于同等学力考生的复试 各招生单位对符合进入复试基本要求的同等学力考生,复试时须加试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其中笔试科目不少于两门。 对参加“MBA联考”和“法律硕士联考”的同等学力考生的复试要求和办法,由各招生单位自行确定。 (五)关于少数民族地区及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