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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保险业参与平安建设的意见
【字体:
【发布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发文字号】 保监发〔2006〕44号
【发布日期】 2006-04-18
【实施日期】 2006-04-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保险业参与平安建设的意见
保监发〔2006〕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保监局、国有保险公司监事会、中资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
  开展平安建设是新形势下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新举措,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深化和发展。多年来,保险业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为社会治安明显进步、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贡献。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平安建设的意见》,充分发挥保险业在平安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保险业在平安建设中的重要地位
  保险作为一种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社会互助机制和社会管理机制,与平安建设关系十分密切。
  (一)保险业参与平安建设,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救助体系,着力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纠纷,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也是平安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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