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国际班轮运输码头作业费(THC)调查结论的公告 (交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6年第9号) 应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调查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规定,于2002年12月组成调查组,依法对国际班轮公司在中国港口收取码头作业费(THC)展开调查。 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提出,2001年12月,泛太平洋稳定协议组织(TSA)、西行泛太平洋稳定协议组织(WTSA)、亚洲区内讨论协议组织(IADA)、远东班轮公会(FEFC)等班轮公会和班轮公司之间通过运价协议在中国港口在同一时间、以同一标准收取码头作业费,其行为违反了联合国《1974年班轮公会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