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对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3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6年4月18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商务部于2006年10月16日发布初裁公告,认定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存在倾销,中国电解电容器纸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商务部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本案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商务部作出最终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最终裁定 经过调查,商务部最终裁定,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存在倾销,中国电解电容器纸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7年4月18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征收反倾销税。 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为电解电容器纸(未经浸渍或涂布电解质),也称电解电容器原纸;英文名称为:paper for electrolytic capacitor。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48059110。 电解电容器纸是每平方米重量在150克及以下的一种特种纸,一般用于电解电容器中吸附电解液的基础材料,并与电解液一起构成电解电容器的阴极。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1、日本高度纸工业株式会社(NIPPON KODOSHI CORPORATION) 22% 2、大福制纸株式会社(Daifuku Seishi Co.,Ltd.) 15% 3、其他日本公司(All Others) 40.83%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07年4月18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的电解电容器纸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反倾销税的追溯征收 对自2006年10月20日起至本决定公告之日止,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决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保证金,按终裁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并按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供的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和与之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部分,海关予以退还,不足部分则不再补征。 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之日前,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不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五、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 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7年4月18日起5年。 六、新出口商复审 对于上述国家在调查期内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符合条件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商务部书面申请新出口商复审。 七、期中复审 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商务部书面申请期中复审。 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终裁决定及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七年四月十七日 附 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关于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 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06年4月18日发布2006年第2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调查机关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06年10月16日发布初裁公告,认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中国国内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并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裁公告后,调查机关对倾销和倾销幅度、国内电解电容器纸产业所受损害及损害程度和因果关系继续进行了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调查结果,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终裁决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立案及立案通知 1、公告立案 2006年3月3日,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国内产业向调查机关正式提交了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书。 调查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初步证据表明,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调查机关于2006年4月18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开始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进行反倾销调查。调查机关确定的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2、立案通知 在决定立案调查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调查机关于2006年4月12日就收到国内电解电容器纸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一事通知了日本驻华使馆。 2006年4月18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立案公告当日,调查机关约见了日本驻华使馆官员,向其正式递交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部分,请其通知日本的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列明的国外生产商。 (二)初步调查 1、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初步调查 (1)登记应诉 根据公告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的登记应诉期内,日本高度纸工业株式会社(NIPPON KODOSHI CORPORATION,以下称NKK公司)、大福制纸株式会社(Daifuku Seishi Co.,Ltd.,以下称大福制纸)向调查机关登记应诉。 (2)发放问卷和收取答卷 2006年5月8日,调查机关向已知的、报名应诉的生产商和出口商发出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并要求其在37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在该期间内,应诉公司在问卷规定的期限内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适当的延期。截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调查机关收到NKK公司、大福制纸共2家生产商及其贸易商的答卷。 调查机关对应诉公司递交的答卷进行了初步审查。2006年7月18日,调查机关针对答卷中某些表述和含义不清及需要解释的内容向部分公司发放了补充问卷,并要求其在10日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补充问卷的答卷。截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上述应诉公司提交了补充问卷的答卷。调查机关对上述答卷进行了审查并在初裁决定中予以考虑。 2、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初步调查 (1)参加调查活动登记 2006年4月18日,调查机关发出《关于参加电解电容器纸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的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参加调查活动的日本生产者和出口商共3家公司,生产者为NKK公司和大福制纸,出口商为日本铃木科技株式会社。 上述生产者向调查机关递交了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查后调查机关接受了其登记;上述出口商在经批准延期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了相关补充材料,经审查后调查机关接受了其登记。 (2)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 2006年5月11日,调查机关成立电解电容器纸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 (3)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06年5月12日向已知的中国国内生产者、进口商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发放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 在规定的时间内,共收回调查问卷答卷6份,包括:国内生产者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1份;国内进口商立隆电子(苏州)有限公司和智宝电子(东莞)有限公司提交的《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答卷2份;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NKK公司、大福制纸和铃木科技株式会社提交的《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3份。 针对原答卷内容存在的问题,调查机关向未答卷的国内生产者及新发现的国内生产者发放了补充问卷;就答卷有关内容向NKK公司提出补充提供材料的要求;就答卷不完整及不符合要求等有关问题向大福制纸提出重新提交答卷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了补充答卷及有关材料。 2006年8月18日,NKK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对已提交答卷附件的更正材料。 (4)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陈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应申请人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调查机关于2006年5月19日召开了电解电容器纸反倾销案调查陈述会,听取了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意见的陈述,并接收了其递交的《电解电容器纸反倾销案陈述会申请人陈述意见》材料。 (5)接收利害关系方书面评论意见 2006年4月30日,NKK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有关电解电容器纸反倾销调查案中被调查产品范围的评论意见》(保密版)。根据调查机关要求,2006年5月8日,NKK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上述评论意见的公开版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