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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授予56家企业“国家职业卫生示范企业”称号的决定
【字体: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全国总工会  
【发文字号】 卫监督发〔2006〕144号
【发布日期】 2006-04-14
【实施日期】 2006-04-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授予56家企业“国家职业卫生示范企业”称号的决定
卫监督发〔2006〕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
  根据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组织开展国家职业卫生示范企业评选活动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6号)要求,国家职业卫生示范企业评选活动经过了组织动员、企业自愿申报、资料审查、现场评审、社会公示等阶段,公示期间未收到对候选企业的不同意见。据此,三部门联合确定中电国华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热电分公司等56家企业通过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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