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事局关于开展2006年船舶及相关作业防污染专项检查的通知 为更好执行《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实施细则》、《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11号令),贯彻2004年海事系统危防工作会议精神,减少来自船舶对海洋、河流、湖泊的污染,保护环境,局决定于2006年7月1日-10月31日期间,在我国沿海和内河水域开展船舶及相关作业防污染专项检查。现将《2006年船舶及相关作业防污染专项检查活动方案》印发你们,请各单位按照要求,认真开展检查活动。 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2006年船舶及相关作业防污染专项检查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为依据,突出重点,依法治理,努力提高船舶、港口、码头、装卸站防污染管理水平,提升辖区应对重大污染事故应急能力;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升事前预控和事后处置能力,建立船舶防污染管理长效机制,确保辖区水域防污染形势稳定,为全社会营造一个和谐、健康、可持续发展的生活环境。 二、工作目标 (一)沿海部分 针对船舶防污染现场监督管理和港口、码头溢油应急能力建设中暴露的问题和管理薄弱环节,通过船舶及相关作业防污染专项检查,实现下列工作目标: 1. 检查油轮、散化船防污染文书、设备及设备的使用情况,到港油轮、散装化学品船舶检查率100%(除非发现明显缺陷,已检查的船舶不再重复检查,船籍港检查除外)。 2. 检查装卸油类的港口、码头、装卸站溢油应急计划制定、执行以及应急设备配备情况,检查率100%。 3. 检查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拆船厂、船坞防污染接收设施,检查率100%。 4. 加强防污染现场监督管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条所列的船舶作业,现场检查率大于50%。 (二)内河部分 1. 检查督促船舶防污证书、文书配备齐全,有关文书填写规范。 2. 船舶污染物违法排放基本得到纠正。 3. 污染物排放接收管理制度完善,污染物接收率100%。 4. 油类作业码头、泊位防污设备配备达标率80%。 5. 船舶及相关作业有关防污染措施备案率100%以上。 6. 船舶修造厂、拆船厂和从事散装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单位污染事故应急计划编制率80%以上。 7. 船载污染危害性货物在港装卸作业时间4小时以上的,现场检查率100%。 8. 不发生重大污染事故。 三、主要任务 (一)沿海部分 1. 加强油船、散装化学品船舶防污文书、防污设备检查,实施船员操作性检查,加强船舶污油水处理装置使用情况、污油水排放符合标准情况、机舱残油处理情况的检查,跟踪货舱压载水、洗舱水的处理和污液舱残液的去向,坚决打击船舶不按规定使用船上防污设备、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2. 强化对油轮、散装化学品船舶的检查,同时开展对沿海油轮、散装化学品船舶状况调查,填写《油轮、散装化学品船舶防污染调查表》,并对辖区船舶防污染情况综合分析、总结。 3. 加强对港口、码头、装卸站、拆船厂、修造厂、船坞等船舶污染物的监督管理,评估上述单位的防污染处理能力,检查是否配置足够用于处理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受设施,检查接收设施的使用状态;检查装卸油类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溢油污染应急计划编制以及实施情况。 4. 监督检查装卸油类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溢油污染应急计划编制情况。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69条制定溢油污染应急计划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应立即着手编制,限期完成报送海事主管机关备案;未按时完成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25条规定,作为不具备防污染条件处理。 5. 加强船舶和相关作业防污染管理项目的审批和现场监督管理。要对船舶和相关作业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落实防污染措施进行检查,对未按规定落实防污染措施的应立即收回作业许可。 6. 加强溢油应急能力建设,对辖区溢油应急设备和器材配备情况统计评估。各局要对辖区港口、码头、装卸站和修造船厂配置溢油污染应急设备和器材种类、数量、位置进行统计核实,建立定期更新的溢油污染应急设备和器材数据库;按《港口溢油应急设备配备要求》(JT/T 451-2001)的标准,评估衡量港口、码头、装卸站和修造船厂溢油污染应急能力,寻找薄弱环节,切实提高辖区防抗水上污染事故的能力。 (二)内河部分 1. 建立和完善有关审批、备案管理制度,规范船舶防污染管理工作。11号令赋予了内河海事管理机构防污管理中多项审批或备案权力,各直属海事局、各省地方海事局应结合本辖区具体情况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规范新增审批和备案工作,有关管理要求对社会公告,以便统一做法,方便管理相对人。 2. 着力解决船舶污染物排放和接收规范管理问题。各级海事机构要针对本辖区污染物排放和接收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认真梳理,检查港口、装卸站、船舶修造厂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配备情况,结合11号令的要求对污染物接收设施、接收监管、排放审批等环节进行规范,污染物接收、清舱单位实施备案管理,有关情况对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形成船舶污染物排放接收有效监管体系。 3. 强化船舶防污证书文书配备、油水分离设备及垃圾储存设施配备和使用的检查,严厉打击污染物偷排行为,发现违法一律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4. 加强油类作业码头、泊位防污设施设备配备的检查力度,督促油类码头泊位防污设施设备配备达到《港口溢油应急设备配备要求》(JT/T 451-2001)的标准。未达标的码头、泊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一律停止船舶进行装卸作业。 5. 开展船舶修造厂、拆船厂和从事散装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单位污染事故应急计划备案工作,提高污染事故应急计划编制率。 6. 加强散装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的监督管理,严格危险货物申报审批,检查防污染措施落实情况,防止作业污染事故发生。 四、具体安排 本次专项检查自2006年7月开始至 10月底结束,共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7月1日-7月31日)。宣传贯彻“2006年船舶及相关作业防污染专项检查方案”,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2006年船舶及相关作业防污染专项检查实施方案,开展检查人员培训。各局制定的专项检查实施方案,请于2006年7月31日前报部海事局船舶处。 第二阶段:检查整改段阶段(8月1日-9月30日)。检查沿海、内河船舶防污文书、防污染设备及其使用情况,发现和纠正存在的缺陷,打击船舶违法排放污染物;加强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现场、接收设施的使用情况检查,跟踪船舶污染物的去向或处置情况;检查装卸油类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制定的溢油应急计划,按照港口码头有关标准配置防污染设备设施情况,评估港口、码头、装卸站和修造船厂的溢油应急能力。 各级海事机构要组织力量对重点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发现缺陷应要求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到期未整改的,按有关规定一律停止办理相关作业手续,公开查处、曝光违法典型案件。 第三阶段:督察总结阶段(10月1日-10月31日)。各级海事机构要认真总结防污专项治理活动的经验,研究制订长效管理措施,于10月13日前报部海事局。部海事局将组织检查组抽查各局专项检查质量情况。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充分认识专项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采取严格有力的措施,切实解决影响经济发展特别是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突出问题,提高环境监管力,加大环保执法力度,依法引导社会加快淘汰污染环境、技术落后和不具备安全生产的船舶,保障水上物流、水上旅游产业发展。各局要成立由局领导挂帅的专项检查领导机构,切实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对于检查中重大问题要及时深入研究,及时沟通信息,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证专项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精心组织,落实有力。按照《通知》的要求和具体安排,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专项检查实施方案,按照方案开展工作。在专项检查中,要以求真务实的精神踏踏实实地做好各项工作,要通过科学分析检查中得到的资料和数据,并认真填写《油轮、散化船调查表》,全面、完整把握当前沿海和内河船舶防污染的真实状况,针对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突出重点,开展治理。 (三)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各局开展专项检查工作中,要注重利用宣传媒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在检查中出现的亮点和突出的案例要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进行报道,为专项检查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提升海事部门的影响力。 附件1: 船舶防污文书和防污染设备检查指导书 防污染专项检查目的是检查船上防污文书、防污设备是否符合MARPOL73/78 附则I或国内法定检验规则的要求,调查污油水处理设备的可操作性,查明船上油污水的去向,检查《船上油污染应急计划》的实施情况。 检查内容: 1、船舶防污染文书检查 船舶防污染证书、《油类记录簿》、轮机日志、《船上油污染应急计划》、船舶检验报告文档; 2、船舶防污染设备检查 油污水处理设备、排油监控系统(15ppm报警设备)、残油舱、污油水舱、标准排放接头以及管路。 3、船舶防污染设备操作性检查。 检查程序: 一、船舶防污染证书、文书 1、防止油污证书 证书应进行相应的检验以保持有效;有关船舶防污染设备的配置要求可查阅防止油污证书。 可滞留的缺陷:证书失效或证书要求的防污染设备配置低于公约或规范的要求。 1)油污水处理设备 所有400总吨及以上船舶,不论船龄,均应配备油水分离设备或过滤系统。 2)报警和自动停止装置 所有10,000GT及以上的船舶均配备排油监控系统或滤油设备以及报警和自动停止装置。装有大量燃油船舶,其要求与10,000GT以上船舶要求相同。 小于10,000GT船舶不要求装有报警系统和自动停止装置。 3)适合燃烧油泥的焚烧炉应在防止油污证书上标明,并标明处理能力;(不适用内河船舶) 4)适合燃烧油泥的辅助锅炉应在防止油污证书上标明; 5)污油水舱、残油舱应在防止油污油证书上标明,并注意核对是否与实际舱容相符。 可滞留的缺陷:船舶没有配置油污水分离设备或过滤设备或报警和自动停止装置(10,000GT及以上)。 2、《船上油污染应急计划》 150GT及以上的油轮和400GT及以上的非油轮,应配备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船上油污染应急计划》; 国内航行的150GT及以上的油驳和400GT及以上的非油驳的拖驳船队均应配备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船上油污染应急计划》; 可滞留的缺陷:船舶未持有按要求编制的《船上油污染应急计划》。 3、《油类记录簿》(机器处所的作业) 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轮,应当将油类作业情况记载在由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油类记录簿》中;400总吨以下的非油轮,应当将油类作业情况记载在《轮机日志》或《航海日志》中。 1)检查相关的作业是否准确记录; 2)重点检查机舱处所舱底水处理数量、时间、地点; (1)检查D项记录,污油水处理装置处理量不应超过处理装置的额定最大处理量。 (2)核对《油类记录簿》处理舱底水作业时间、经纬度与《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记录时间、经纬度是否吻合。 3) 检查残油接收处理情况; (1)残油接收或舱底水排放港口接收设备的证据 检查 《油类记录簿》确认残油被港口接收,可要求船长出示残油接收收据或港口接收证明。 (2)港口没有接收油泥,船舶使用焚烧炉或锅炉处理油泥,通过检查《油类记录簿》进行确认。 4)调查船上残油的合理去向。 使用燃料油的船舶其产生的油泥按1.0-1.5%估算;使用重柴油的船舶其产生的油泥按0.5%估算。根据船舶加油情况,推算一定时期内(半年或一年)船舶产生的残油数量,与在此期间内被接受的残油数量、焚烧炉或锅炉处理的残油量和目前残油舱内的残油数量比较,如果两者相差较大,发现有大量的残油去向不明,或者,船上所产生的油泥没有被港口接收设备接收,也没有用焚烧炉或锅炉燃烧,则有足够理由相信产生的残油违法排放入海。 可滞留的缺陷:船舶有大量的残油去向不明,且没有明显证据说明残油去向。 4、油类记录簿(油船) 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轮应当将油类作业情况记载在由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油类记录簿》中;150总吨以下的油轮,应当将油类作业情况记载在《轮机日志》或《航海日志》中。 1)检查相关的作业是否准确记录; 2)重点检查货油舱的装、卸载以及洗舱情况,注意装载货油种类变化时,货舱是否需要洗舱以满足货品的质量要求,如果需要洗舱则要检查洗舱水的去向;检查船舶修理需要进行洗舱作业时,洗舱水的去向; 可滞留的缺陷:船舶洗舱所产生的污油水没按有关的规定进行处理,船上无法证明污油水的去向; 3)检查油船货舱压载以及污油水处理情况。如果直接排放入海,检查是否符合公约、法规的要求,核对《油类记录簿》记录的排放时间、经纬度、航速以及排放总量和瞬时排放率。如果污油水排入接收设备,检查污油水接收收据或港口接收证明。 可滞留的缺陷:船舶不按规定违章排放污油水入海,或船上无法证明污油水的去向; 5、轮机日志 按法规要求不需要配备《油类记录簿》的船舶,舱底污油水的处理接收情况应在轮机日志上进行记录。 可滞留的缺陷:船舶舱底污油水的处理接收没有记录,船上无法证明污油水的去向。 6、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书 2000载重吨以上持久性散装油类船舶应持有海事主管机关颁发的《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书》。 船舶未持有《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书》,船舶被禁止装载油类物质; 7、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 证书应进行相应的检验以保持有效;船舶可装载的货物种类以及货舱位置可查阅证书的品名表; 可滞留的缺陷:证书失效或装载未在货物品名表所列明的货物种类。 8、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船舶货物记录簿 重点检查货舱洗舱产生的有毒洗舱水是否按照公约、法规的要求进行排放入海或排入港口的接收设备; 可滞留的缺陷:船舶有毒洗舱水没有按照有关的公约或法规规定进行排放或接收。 9、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 所有150GT以上航行国际航线的核准载运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需要配有经主管机关认可的《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 可滞留的缺陷:船舶未按要求配置《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 10、船舶检验记录簿 1)检查船舶防污染设备变更是否与船舶防止油污染证书记录一致; 2)变更后的船舶防污染设备标准能否满足公约标准,符合国内防污染相关标准; 3)应该注意检查船舶防污染设备修理工程和内容,并确认是否得到船舶检验机关认可。 11、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和垃圾记录簿 400GT及以上的船舶和经核定可载运15人或以上的船舶应配备《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和《船舶垃圾记录簿》,总长12米或以上的所有船舶应张贴公告标牌。 除上述规定以外的船舶,有关垃圾处理情况应如实记录于《航海日志》中。 现场检查中查看《船舶垃圾记录簿》和船舶垃圾是否分类、收集、存放处理。 可滞留的缺陷:船舶未按要求配置《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和《船舶垃圾记录簿》。 二、船舶防污染设备检查内容 1、油水分离器设备 1)油水分离器设备不能有违法的旁通 通过视觉检查机舱管系,不允许旁通管路绕过油水分离设备,直接排放机舱舱底水。 特殊情况:在机舱大量进水被淹没的紧急情况下,允许用机舱舱底水管路直接排放将舱底水。 如有可疑违法排放,拆卸油水分离设备通往舷外的连接管路,检查管内是否有油迹和沉积物。 可滞留的缺陷:管内发现有油迹和沉积物。 2) 油水分离器的效用检查 检查设备能否正常工作,检查油水分离效果。如果分离效果不佳,检查油污水过滤设备管路、进出口压力差,如进出口压力差过大或过小,则怀疑滤器堵塞或破损、无滤芯,可打开滤器系统做目视检查;可拆卸油水分离器通往舷外的管路,检查管路是否有油迹和沉积物;也可取样进行分析,确认是否满足15ppm排放标准。 可滞留的缺陷:油水分离器工作不正常和排放超标。 3)15ppm报警和自动停止装置 15ppm超标报警装置和自动停止装置功能测试。 可滞留的缺陷:装置出现故障。 2、货油舱排油监控系统的检查。 对装有排油记录装置的船舶,检查船舶瞬时排放率和排放总量以及油类成份。 可滞留的缺陷:发现记录的数据超过排放标准。 3、残油舱以及管路。 1)残油舱和/或舱底水剩余容积应能满足下一航次需要 400总吨及以上船舶应设有残油舱。使用燃料油的船舶其产生的油泥按1.0-1.5%估算;使用重柴油的船舶其产生的油泥按0.5%估算。根据船舶航行时间和上述经验数据,推算船舶残油数量,并与残油舱内的残油数量比较。 150总吨及以上油船应设有污油水舱。 若船舶残油舱或污油水舱剩余容积不能满足下一航次需要,则在船舶离港之前,应要求船上的残油或污油水被港口接收。 2)残油舱不能与直接通往船舷外的管路连接 残油舱出口管路应直接通往上甲板标准接头处,不能直接连通舷外。这些可以通过检查机舱残油管路图来确认。如果管路图还不能确认,可以现场查看管路。 可滞留的缺陷:残油舱有直接通往舷外的管路。 3)残油排放管路和标准排放接头 船上应按公约、规范配置标准排放接头。 可滞留的缺陷:船舶没有按公约、规范配置标准排放接头。 4、其他通往舷外的舱底管路系统的检查。 如果在《油类记录簿》的检查中发现有大量的残油去向不明,可拆卸油水分离器通往残油舱的管路,检查管路是否干燥或是否有残油沉积物,检查油水分离器是否长期不使用;同时可拆卸其他通往舷外的舱底管路系统的管路,检查管路是否有油迹和沉积物,如果管路有污油水或油迹和沉积物,而船舶没有紧急情况使用舱底管路系统排放舱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