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创建市、知识产权试点城市知识产权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局直属各单位、各社会团体: 现将《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附: 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 序 言 进入二十一世纪,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加快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作为鼓励和保护创新、促进人类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基本法律制度,知识产权制度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得到历史性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处在空前活跃的变革和发展时期,其主要发展态势表现在:知识产权正成为各国增强国家经济、科技实力和国际竞争力、维护本国利益和经济安全的战略资源;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化趋势加快,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国家之间进行科技、经济、贸易和文化合作与交流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信息技术、生命科学、海洋技术、新材料技术等高技术的快速发展,各国加强了知识产权的立法工作,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不断扩大,保护水平和保护力度不断增强;知识产权正成为行业高生产力、产品高附加值和企业取得竞争优势和市场份额的重要因素和手段;知识产权申请或注册数量快速增长,掌握和控制关键领域和前沿技术中的知识产权成为各国竞争的焦点。 在国内,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立较晚,只有20多年的历史,但是发展速度较快。在这20多年里,经历了上世纪70年代末至90年代初的知识产权制度创立建设阶段和随后的初步发展阶段,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我国知识产权事业进入了加快发展阶段,而且这种加快发展阶段将会持续相当长的一段时期。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在“十一五”期间将处于战略机遇与矛盾凸显同时存在的重要时期,知识产权事业发展面临的国内形势和要求主要表现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知识产权制度在推动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中的作用日益突出;我国经济、科技、贸易和文化的发展对知识产权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必须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适应扩大对外开放的要求,营造保护创新的良好社会氛围和法治环境;随着知识产权的竞争加剧和纠纷高发期的到来,必须要全面提升我国企业掌握和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国际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综合能力建设,提供优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培养一支宏大的知识产权工作队伍。 面对新的形势,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要增强历史责任感和时代紧迫感,抓住并利用好机遇,积极应对各种挑战,努力化解发展中的瓶颈制约和体制障碍,立足科学发展、着力自主创新、完善体制机制、促进社会和谐,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全面提升知识产权综合能力和服务水平。 一、“十五”知识产权工作的回顾 “十五”时期,我国知识产权事业迅速发展,取得的重大成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为了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我国对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全面修订,在立法宗旨、权利内容、保护标准、法律救济等方面更加突出了知识产权制度促进科技进步与鼓励自主创新的作用。相关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符合国际通行规则、门类比较齐全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司法解释,保证了各项法律法规的有效执行。地方法制建设也日趋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对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明显提高。“十五”时期,我国专利、商标、版权、植物新品种保护、软件登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理标志等各种知识产权的申请数量大幅增长。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商标的年申请量连续多年位居世界第一;“十五”末期的发明专利年申请量位居世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