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关于贯彻落实修订后审计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于2006年2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通过,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48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为了切实贯彻落实修订后的审计法,做好审计法修订内容施行前后的衔接工作,在审计法实施条例和相关规定修改前,对当前审计工作中面临的若干现实问题,提出以下暂行意见: 一、关于审计法修订内容的效力 2006年2月28日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是对审计法部分条款作出的修改,而不是重新制定审计法。审计法修订的条款,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未修订的条款,仍是自1995年1月1日起生效。2006年6月1日前,原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等其他法律法规仍然有效,不存在与修订后的审计法相冲突的问题。2006年6月1日起,审计法实施条例等现行审计法规、规章的相关条款,凡是与审计法修订相违背的内容自动失效,其他条款仍然有效。2006年6月1日起,对此前发生的违反审计法等行为,不能适用审计法修订的内容。 审计署根据审计法修订的内容,正在组织修订审计法实施条例,研究提出修订和完善相关审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