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征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
为了加强对医师执业的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医政司起草了《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现在网上征求意见,请于2006年5月8日前将意见反馈至我部医政司医疗质量评价管理处。 电子信箱:mohyzsylc@yahoo.com.cn或 mohyzsylc@sohu.com
2006年4月6日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加强对医师执业的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 医师定期考核两年一次。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三条 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第五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核机构或组织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二级或县级以上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具有较为健全组织网络的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简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考核机构的基本条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并报卫生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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