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印发《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6年4月6日,国家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解放军总政艺术局,中央电视台,中国教育电视台,中直各有关单位印发《广电总局关于印发<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通知》指出,为贯彻落实中央的指示精神,加快推进电视剧产业的发展,顺应构建文化市场的需要,广电总局经过广泛调研和反复论证,决定从2006年5月1日起,取消原有的“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审批”制度,实行“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 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实行属地管理,各省级管理部门对辖区所属制作机构的拍摄制作剧目进行备案管理。根据新的管理办法,上报广电总局进行公示的备案材料,须使用总局政府网站可供下载的统一表格。各省级广播电视管理部门,解放军总政艺术局,中央电视台,中直各有关单位的相关管理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统一汇总报备剧目,发送电子邮件至广电总局接收全国各管理部门备案材料的专用电子信箱,带有签章的文件需同时传真至广电总局电视剧管理司规划处(传真电话:010-86091704)。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解放军总政艺术局,中央电视台,中直各有关单位认真执行《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切实加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要始终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努力促进创作繁荣,有效培育电视剧市场,积极推动产业发展。各地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切实加强管理力度,包括建章立制、健全机构、配备人员、调配资金等。在严格执行“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同时,特别要为辖区所属制作机构传达和宣讲新的管理办法,为他们释疑解惑,帮他们办理相关事务,认真履行好管理职责,确保“暂行办法”的顺利实施。 2006年4月6日 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电视剧产业的健康发展,积极顺应构建社会主义文化市场的需要,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对于电视剧的拍摄制作生产实行备案公示管理制度。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电视剧(不含电视动画片)的拍摄制作管理。 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中直单位制作机构拍摄制作电视剧的备案管理和全国拍摄制作备案电视剧的公示管理。 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所属制作机构拍摄制作电视剧的备案管理。 解放军总政艺术局,中央电视台负责所属制作机构拍摄制作电视剧的备案管理。 第四条 拍摄制作备案剧目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拍摄制作备案剧目的内容需符合国家宪法、法律和电视剧管理法规的规定。 (二)拍摄制作备案剧目的申报机构,必须具备下列三种资质之一,即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地市级(含)以上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或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机构。 (三)拍摄制作备案中的非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剧目,如果内容涉及重大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