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办理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免税确认书有关问题的复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近来,广东、上海、福建、深圳、厦门、北京、山东、辽宁、江西、陕西、四川等地商务主管部门询问,国家是否对现行关于《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以下分别简称"确认书"和"进口证明")的相关规定和现行具体办理程序及操作办法做了新的调整,并表示,现行有关"确认书"和"进口证明"的规定以及具体办理程序已执行多年,各部门职责明确,操作规程稳定,运行顺利,不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