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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3年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债券到期偿还本息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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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科学技术部  
【发文字号】 国科办火字[2006]15号
【发布日期】 2006-04-05
【实施日期】 2006-04-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2003年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债券到期偿还本息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科办火字[2006]15号
 
 
各有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下达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等企业债券发行模式及发行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经调[2003]115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发行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债券的批复》(发改财金[2003]771号)文件精神,依据2003年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债券(简称“03高新债”)发行公告,将于2006年7月23日到期。现就有关债券还本付息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参与债券发行的高新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本期债券的还本付息工作。及时协调发债企业、担保机构和所属财政部门,对债券资金的管理和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指导和督促发债企业安排偿债资金,做好债券总结的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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