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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招标活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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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电网公司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4-04
【实施日期】 2006-04-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电网公司招标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招标活动,加强招标活动管理,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以下各单位:
  (一)公司总部及分公司;
  (二)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及其下属单位;
  (三)公司控股的各单位;
  (四)公司直属的其他企事业单位。公司受托管理单位、委托管理单位的招标活动须按照本办法执行。公司参股单位的招标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招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电网公司的有关规定,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招标活动必须坚持“推荐、评标、定标三分离”,推荐入围厂家或者筛选投标单位的人员,不得参与评标和定标工作;评标的人员不得参与推荐和定标工作;定标的人员不得参与推荐入围厂家和评标工作。特殊情况需要一人负责两项工作的,须经招标领导小组批准。招标领导小组成员、资格预审小组组长和评标委员会主任不得交叉担任,特殊情况下需要参与推荐、评标、定标中两项工作的,须经招标领导小组批准。
  第五条 各单位应确定招标管理部门。招标管理部门应对本单位的招标活动实行统一管理,并负责日常招标管理工作。
  第六条 招标活动必须接受本单位监督部门的监督。招标活动的监督工作应根据《国家电网公司招标活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服务以及设备、物资材料的采购等,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服务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非建设工程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备、物资、办公用品采购及委托服务等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电网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的其他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第八条 采用特定专利、专用技术等特殊原因不适宜招标的项目,须经上一级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合适的方式进行,并抄报本单位招标管理部门和监察部门备案。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九条 公司总部成立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其成员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公司领导任组长。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职责是:负责决定公司招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指导公司系统招投标活动。
  第十条 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下设办事机构,办事机构设在工程建设部,负责公司招投标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有关规定,制定公司建设工程和非建设工程招标管理规定;
  (二) 负责公司总部直接投资的基建工程、技改工程、大宗物资采购,以及其他在国家及公司招标范围内的招标管理工作。对发标及中标结果予以审核、批准并发布公告;组织和协调提交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审议的有关招标文件并筹备相关会议;制定具体的招标、评标细则;对评标机构、专家产生及评标办法进行管理;负责监督检查招标、评标的过程;归口管理公司总部招标备案工作;
  (三) 负责对网、省公司的招标工作进行归口管理和监督;
  (四) 负责各网、省公司有关建设项目招标工作的备案工作;
  (五) 受理国家电网公司系统招、投标争议;
  (六) 负责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系统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成立招标管理机构,领导、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本单位招标活动。
  第十二条 公司下属单位的重大招标活动应当按照相关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审批或备案。

第三章 组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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