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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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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改企业[2006]563号
【发布日期】 2006-04-03
【实施日期】 2006-04-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企业[2006]5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中小企业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企业[2004]303号)以及国务院领导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的有关批示精神,现就继续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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