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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监管机构投诉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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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电力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8号)
【发布日期】 2006-02-28
【实施日期】 2006-04-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电力监管机构投诉处理规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8号)
 
 
各有关单位:
  《电力监管机构投诉处理规定》已经2006年1月17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2006年2月28日
电力监管机构投诉处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电力市场秩序,规范投诉处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电力监管机构提出的投诉请求。
  第三条 电力监管机构处理投诉应当依法、公正、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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