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监管机构投诉处理规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8号) 各有关单位: 《电力监管机构投诉处理规定》已经2006年1月17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2006年2月28日 电力监管机构投诉处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电力市场秩序,规范投诉处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电力监管机构提出的投诉请求。 第三条 电力监管机构处理投诉应当依法、公正、及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