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现将《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ΟΟ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以下简称通知),规范征收管理,现将有关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涉及的税收征收管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税种登记 生产销售属于通知第一条、第四条征税范围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在2006年4月30日前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种登记,填写“应税消费品生产经营情况登记表”(见附件1)。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上报的资料,及时进行实地查验、核实,了解本地区税源分布情况。 二、关于纳税申报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属于通知第一条、第四条征税范围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 (二)生产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的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还应提供《生产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