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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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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15号
【发布日期】 2006-04-03
【实施日期】 2006-04-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15号)


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6年4月1日起,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消费税政策调整和执行问题公告如下:
  一、新增对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等产品征收消费税;停止对护肤护发品征收消费税;调整汽车、摩托车、汽车轮胎、白酒的消费税税率;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暂按应纳消费税税额的30%征收;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
  其中,对进口白酒类征收复合消费税时,应按20%的税率计征从价消费税,同时按1元/公斤的税率计征从量消费税。对进口卷烟(包括烟草制的卷烟和烟草代用品制的卷烟,10位商品编码分别为:2402200000、2402900010)仍按海关总署2004年第4号公告规定的计税方法计征复合消费税。
  调整后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商品共14类,具体税目税率见附件。
  二、在海关调整有关程序和参数前,进口上述商品时,纳税义务人应在报关单“征免方式”栏填写“特案”;海关采用手工处理方式征收税款。相关程序和参数调整后,海关总署将另行通知。
  三、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十五条规定,适用关税征收管理的规定。
  本公告自2006年4月1日起执行。
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二○○六年四月三日
  附件:
进口环节消费税应税税目税率表


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税率 备注
  2106902000 制造饮料用的复合酒精制品 5%
  2203000000 麦芽酿造的啤酒 进口完税价格≥370美元/吨的麦芽酿造啤酒,税率为250元/吨 1千克=0.988升
  进口完税价格<370美元/吨的麦芽酿造啤酒,税率为220元/吨
  2204100000 葡萄汽酒 10%
  2204210000 小包装的鲜葡萄酿造的酒(小包装指装入两升及以下容器的) 10%
  2204290000 其他包装鲜葡萄酿造的酒(其他包装指装入两升以上容器的) 10%
  2204300000 其他酿酒葡萄汁(编号2009以外的) 10%
  2205100000 小包装的味美思酒及类似酒(两升及以下容器包装,加植物或香料的用鲜葡萄酿造的酒) 10%
  2205900000 其他包装的味美思酒及类似酒(两升以上容器包装,加植物或香料的用鲜葡萄酿造的酒) 10%
  2206000010 黄酒 240元/吨 1千克=0.962升
  2206000090 其他发酵饮料(未列名的发酵饮料混合物及发酵饮料与无酒精饮料的混合物) 10%
  2207100000 酒精浓度在80%及以上的未改性乙醇 5%
  2207200010 任何浓度的改性乙醇 5%
  2207200090 任何浓度的其他酒精 5%
  2208200000 蒸馏葡萄酒制得的烈性酒 20%+1元/公斤 1升=0.912千克
  2208300000 威士忌酒 20%+1元/公斤
  2208400000 朗姆酒及其他甘蔗蒸馏酒 20%+1元/公斤
  2208500000 杜松子酒 20%+1元/公斤
  2208600000 伏特加酒 20%+1元/公斤
  2208700000 利口酒及柯迪尔酒 20%+1元/公斤
  2208901000 龙舌兰酒 20%+1元/公斤
  2208909010 酒精浓度在80%以下的未改性乙醇 5%
  2208909020 薯类蒸馏酒 20%+1元/公斤 1升=0.912千克
  2208909090 其他蒸馏酒及酒精饮料 20%+1元/公斤
  2402100000 烟草制的雪茄烟 40%
  2402200000 烟草制的卷烟,每标准条进口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50元人民币 45%+150元/标准箱 1标准条=200支;1标准箱=5万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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