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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败诉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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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4-01
【实施日期】 2006-04-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败诉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纠正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败诉案件中存在的过错行为,追究有关责任人败诉过错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件”,是指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和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理的机关公务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第四条 败诉过错责任追究坚持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应赔偿、违法要追究的原则,将权力与责任、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五条 败诉过错责任追究的具体承办工作由政策法规司负责确认败诉结果、调查过错行为、认定过错责任,人事教育司、监察部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察局(以下简称“驻局监察局”)负责追究责任,办公室负责实施经济追偿。
  各司室应加强协调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承办。

第二章 败诉确认

  第六条 行政执法案件败诉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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