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物流领域吸引外资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2002年以来,我部根据《关于开展试点设立外商投资物流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在各试点地区批准设立一批外商投资物流企业。试点工作的开展,对我国国际贸易和现代物流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现就在试点基础上扩大物流领域对外开放,促进外商投资物流类企业的进一步发展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物流类企业是指以为其他企业提供物流及其他相关服务为主要经营活动的外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