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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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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财政部  
【发文字号】 财农〔2006〕18号
【发布日期】 2006-03-10
【实施日期】 2006-03-3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财政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2006〕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民(宗)委(厅、局):
  为了规范和加强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财政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共同制定了《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给财政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财政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二○○六年三月十日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依据《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是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贫困少数民族地区推进兴边富民行动、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改善少数民族生产生活条件的专项资金,是中央财政扶贫资金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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