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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保监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指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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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鲁保监发[2006]54号
【发布日期】 2006-03-31
【实施日期】 2006-03-3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保监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指引(试行)》的通知

 

各保险公司:

  为规范和指导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提高行政许可审批效率,我局制定了《山东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指引(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山东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指引(试行)

 

  为规范和指导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提高行政许可审批效率,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和《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山东保险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在山东省内(不含青岛市)设立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中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筹建(不含分公司)和开业申请、外资营销服务部设立由山东保监局受理,其余由中国保监会受理。

  二、总体要求

  设立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严格要求。设立分支机构应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保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促进保险业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

  (二)科学规划,循序渐进。设立分支机构应深入进行市场可行性分析,科学制定发展规划,分期分批,循序渐进,保证充足的偿付能力。

  (三)严格考查,选好高管。各公司要对分支机构拟任负责人的道德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进行认真考察,确保拟任高管人员能够胜任工作要求。

  (四)完善信息系统,确保管控到位。各公司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完善业务流程,实现分支机构与总、分公司业务、财务系统数据的无缝连接和动态实时监控,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内部稽核,实现有效管控。

  三、设立步骤

  除营销服务部以外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分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营销服务部应直接申请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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