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部分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的公告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27号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6年4月1日起,国家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进行调整,现将其中涉及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部分商品编码调整情况予以公布(附后)。其他未调整部分,继续按照商务部、海关总署2005年第101号公告和106号公告执行。 从4月1日起,各发证机构和进口企业按照调整后的商品编码发放和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 对于4月1日前已发放且证面商品编码涉及本公告做出调整商品的《自动进口许可证》,有效期截至4月30日,过期作废,企业如需进口,需重新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海 关 总 署 二〇〇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部分调整的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 一、以下商品编码的产品由商务部签发 序号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修改说明 1 8702109210 20≤座≤23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客车 原8702109211/19/90合并重新拆分 2 8702109290 24≤座≤29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客车 3 8702109300 10≤座≤19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客车 原8702109310/90合并 4 8702902010 20≤座≤23装有非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客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