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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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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文字号】 环发〔2006〕50号
【发布日期】 2006-03-31
【实施日期】 2006-03-3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注:本篇法规已被《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发布日期:2011年4月18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1日)废止。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环发〔2006〕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
  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程序,提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我局制定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局办公厅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接报工作。
  电话:010-66556006,66556007
  传真:010-66556010
  E-mail:zhibanshi@sepa.gov.cn
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 (试行)
失效日期:2011-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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