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发布日期:2011年4月18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1日)废止。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环发〔2006〕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 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程序,提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我局制定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局办公厅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接报工作。 电话:010-66556006,66556007 传真:010-66556010 E-mail:zhibanshi@sepa.gov.cn 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 (试行) |
失效日期:2011-05-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