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清理整顿非法认证专项活动的通知 国质检认联〔2006〕121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施行以来,认监委和各级质检部但在专项监督检查中仍发现一些地区、一些行业存在未经认监委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突出问题。为全面贯彻实施《条例》,进一步规范认证市场秩序,加强对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实现认证市场秩序的明显好转,促进认证认可事业的健康发展,结合2006年认监委“规范工作,提高认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大监管力度,通过每年组织开展的认证专项监督检查,使认证违法违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遏制,认证市场秩序有所改善。证有效性”的工作中心,质检总局和认监委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清理整顿非法认证专项活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的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