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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6年第一季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3-30
【实施日期】 2006-03-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6年第一季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中小企业板各上市公司:
  为做好2006 年第一季度报告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3年修订)》(以下简称《季报规则》)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司应当在2006年4月30日前完成2006年第一季度报告(以下简称“本次季报”)的披露工作,季报披露时间不得早于2005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二、公司应按照与本所约定的时间披露本次季报。如有特殊原因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公司应提前五个工作日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理由并明确新的披露时间,经本所同意后方可变更。本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三、公司不能在2006年4月30日前披露本次季报的,应及时向本所提交书面说明,并公布未能如期披露本次季报的原因和延迟披露的最后期限。本所自2006年5月1日起对公司股票实施停牌,直至其公布本次季报,同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四、本次季报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公司预计2006年上半年净利润可能为负值或业绩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在本次季报“管理层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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