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职业院校试行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的意见 教职成[200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精神,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逐步建立和完善半工半读制度,实现新时期我国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新突破,现就职业院校试行工学结合、半工半读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职业院校试行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的认识。近年来,不少地方和职业院校在办学过程中注重加强与企业的联系,加强学生的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坚持走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的路子,学校招生数量不断增加,教学水平不断提高,毕业生受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