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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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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字号】 银发〔2006〕95号
【发布日期】 2006-03-29
【实施日期】 2006-03-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
  为指导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管理信用评级工作,规范信用评级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信贷市场信用评级执业行为,促进信用评级业的健康发展,现就信用评级管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本指导意见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对信用评级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信贷市场从事金融产品信用评级、借款企业信用评级、担保机构信用评级业务的管理和指导。
  二、信用评级机构应拥有相当的有一定经验的金融、会计、证券、投资、评估等专业知识的专业评估人员。
  三、信用评级机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下列材料: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管理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副本原件;
  (二)公司章程;
  (三)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四)信用评级工作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五)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
  (六)经物价部门核定或备案的收费标准;
  (七)办公场所及组织机构的设置情况;
  (八)法定代表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指副总经理以上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简历及有关资料。
  四、信用评级机构应具备以下信用评级工作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一)信用评级程序细则;
  (二)信用评级方法规则;
  (三)专业评估人员执业规范;
  (四)信用评级报告准则;
  (五)信用评级工作实地调查制度;
  (六)信用评级评审委员会管理制度;
  (七)跟踪评级及复评制度;
  (八)防火墙制度、回避制度等避免利益冲突的相关制度;
  (九)业务信息保密制度;
  (十)违约率检验制度;
  (十一)信用评级结果公示制度。
  五、从事信用评级业务的信用评级机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开展信用评级业务;
  (二)根据独立、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设定信用评级方法体系,采用宏观与微观、动态与静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科学分析方法,确定被评对象的信用等级;
  (三)严格依据公开的评级方法和程序,独立地开展信用评级工作,保证评级的公正性、一致性、完整性,信用评级结果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影响;
  (四)信用评级机构和评估人员如与被评对象有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
  六、信用评级机构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政策,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对信用评级要素、标识及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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