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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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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建设部  
【发文字号】 建住房[2006]63号
【发布日期】 2006-03-29
【实施日期】 2006-03-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的通报
建住房[2006]6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2003年以来,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分别印发了《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明确了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的有关问题。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对做好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工作进一步提出了要求。各地结合实际情况,积极推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取得了初步成效,为改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发挥了重要作用。现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的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对市(区)、县人民政府实施目标责任制管理情况
  根据国办发[2005]26号文件关于“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情况要纳入省级人民政府对市(区)、县人民政府工作的目标责任制管理”的规定,截至2005年底,已有北京、天津、上海、河北、浙江、山东、广东、辽宁、山西、黑龙江、江西、湖北、云南、福建、湖南、重庆、四川、新疆等18个省(区、市)通过签定目标责任书等方式,将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纳入对市(区)、县政府目标责任制管理,明确了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目标及具体考核办法。
  二、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情况
  根据国办发[2005]26号文件关于“抓紧开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调查”的要求,以低保家庭住房困难状况为主的调查工作已基本结束。截止2006年3月10日,除海南省外,其他省(区、市)已全部完成调查。其中北京、上海、天津、河北等省(市)已经在调查的基础上,建立了住房保障对象档案。根据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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