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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字体: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文字号】 质检办特函〔2006〕144号
【发布日期】 2006-03-27
【实施日期】 2006-03-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质检办特函〔2006〕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进一步完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针对近期各地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经研究,现就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锅炉压力容器许可管理
  (一)关于小型压力容器制造资格及划类问题。
  对属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适用范围,但不在《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适用范围的小型压力容器(直径小于150毫米或容积小于25升),可由取得A1级或A2级、A3级、D1级、D2级压力容器设计、制造资格的单位设计、制造。小型压力容器不按《容规》划分类别。
  (二)关于移动式压力容器品种范围。
  对各类承压罐车的罐体,根据其结构形式,在制造许可证中应当注明是否包含“低温绝热罐体”,具备低温绝热罐体制造资格的,同时具备单层结构的罐车罐体制造资格。对采用真空绝热结构的各类罐车罐体,制造单位应当按照相关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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