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通信信号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铁路局: 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和《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办法》(铁道部令第15号),铁道部组织制定了《铁路通信信号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铁路通信信号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通信信号设备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和《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铁路通信信号设备是指《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办法》公布的目录中产品编号首位为2和3的产品。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铁路通信信号设备的企业,应当向铁道部申请取得铁路通信信号设备生产企业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认定证书)。取得认定证书的企业名录,由铁道部公布。 第四条 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通信信号设备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附件4)规定的相应专业生产设备; (二)有《通信信号设备生产企业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附件5)规定的相应专业技术人员; (三)从事系统集成和软件生产的企业,其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应符合《通信信号设备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附件6表1)的要求;从事硬件加工和通信信号器材生产的企业,其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应符合《通信信号设备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附件6表2)的要求; (四)近3年内无产品质量责任事故。包括: 生产成熟技术的铁路通信信号产品的企业,所申请产品或同类产品已在铁路运用满3年,近3年无质量责任事故; 生产铁路通信信号新产品的企业,其产品已经铁道部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评审合格的准予在铁路试用,在规定的试用期内无产品质量责任事故,且该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运用满3年,近3年内无质量责任事故; 生产关系到铁路技术发展和装备政策,并经铁道部研究决定需尽快推广运用的铁路通信信号新产品的企业,其产品已经铁道部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评审合格的准予在铁路试用,在规定的试用期内无产品质量责任事故。 第五条 申请认定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铁道部行政许可申请书(附件1,2份); (二)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证书审查表(附件2); (三)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专业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及检测设备规格、名称、数量明细表(附件4的附表格式); (五)企业从事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研发、设计和生产制造、检验等相关的技术人员名单、技术职务(称)、技术等级、所学专业和所从事的专业等材料; (六)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和企业质量管理制度等材料,已取得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的应提供证书复印件; (七)该产品的企业技术标准或技术条件(提供文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