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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境皮毛检验检疫工作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文字号】 国质检动函[2006]156号
【发布日期】 2006-03-24
【实施日期】 2006-03-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境皮毛检验检疫工作的通知
国质检动函[2006]156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了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的传入,做到科学施检、监管有效,现就进一步加强进境皮毛检验检疫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加强对进境皮毛定点加工、储存企业的考核认可和年度审核工作。要把加工企业的防疫条件和环保设施作为考核重点。加工企业的污水排放,必须符合环保部门的要求并取得相应的许可证。确保定点企业达到制度完善、管理规范、工艺先进、防疫到位、环保达标等要求。对不符合要求或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不予办理定点或取消定点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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