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卫生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的通知 卫办科教发〔2006〕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适应卫生事业发展改革对卫生职业人才的需求,加强对卫生职业教育的宏观管理和指导,更好地发挥卫生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的作用,引导卫生职业教育的健康、快速发展,经与教育部有关部门研究协商,对指导委员会做如下调整: 一、调整指导委员会的工作范围。由原来以中专教学为主,调整为涵盖中专、专科、本科等各个层次卫生职业教育,以促进各层次卫生职业教育协调发展。 二、调整指导委员会人员组成。免去因工作岗位变更不再担负医学职业教育工作的人员,增补相关管理干部和专家。调整后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