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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二议定书
【字体: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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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大韩民国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3-23
【实施日期】
2006-03-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二议定书
关于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八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同意下列规定作为协定的组成部分:
第一条
关于协定之第一条,双方认为:如果公司、信托或者其他实体是缔约国一方的居民,它由非该国居民一人或多人直接或间接受益所有或控制,且该国对该公司、信托或者其他实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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