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保健专项资金资助保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中央保健工作需要,促进中央保健工作领域科学研究的发展,规范中央保健专项资金资助科研项目的管理工作,提高科研规划及科研项目管理的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保健科研工作应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充分发挥科学研究对中央保健工作发展的指导、探索、促进和决策咨询作用,为提高保健对象健康水平,加强保健工作人才培养,巩固保健队伍稳定作出更大的贡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保健专项资金资助的,由中央保健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的科研规划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中央保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中央保健专项资金资助科研项目的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研究制定中央保健工作领域科学研究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点研究任务; 2、组织审议项目建议书并建立备选项目库,组织项目立项和项目预算的评估或评审,确定项目组织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审定立项项目及其保密级别,批复项目实施计划; 3、合理使用和管理科研经费; 4、督促、检查项目的实施情况,组织项目中期检查,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需要协调、处理的重大问题; 5、组织项目验收,汇总登记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按规定管理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 6、根据有关规定对中央保健专项资金资助科研项目课题组及承担单位做出奖励或处罚决定; 7、时组织科研信息交流,支持中央保健工作领域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第五条 中央保健委员会专家组作为专业咨询机构协助中央保健委员会办公室完成中央保健专项资金资助科研项目的规划、指导、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研究制定中央保健工作领域科学研究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点研究计划; 2、参与科研项目的评审、中期检查、结题鉴定验收工作并出具专家意见; 3、中央保健委员会办公室委托的其它科研工作。 第六条 根据项目实施的不同特点,中央保健委员会办公室分别委托各基地医院科研处作为项目组织单位。项目组织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本单位的中央保健专项资金资助科研项目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并对中央保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课题评估或评审、课题的招投标,提出课题承担单位及课题经费预算安排建议,签订课题任务书; 2、负责指导、监督科研工作的开展、科研经费的使用、按要求汇总、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及有关信息报表,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3、落实课题约定的其它配套条件; 4、组织课题验收,按要求准备项目验收的有关文件资料,并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5、有关单位的保健处(办)协助科研处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6、有关单位的财务主管部门协助科研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科研经费的使用。 第七条 课题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1、严格执行课题任务书确定的各项任务,完成课题预定的目标; 2、及时报告课题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3、按要求编报课题年度执行情况和有关信息报表,提交课题验收的全部文件资料,并进行档案归档和成果登记; 4、对课题执行中产生的知识产权进行积极有效的管理和保护,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三章 规划和选题 第八条 中央保健专项资金资助科研项目的选题,主要以发布中央保健工作领域科学研究中长期发展规划(五年)和重点研究计划方式进行。中长期规划和重点研究计划的制订,由中央保健委员会办公室在中央保健委员会专家组的协助下,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行汇总整理制定。现有的基础条件较强,项目目标集中、具体,技术先进,具有较强的应用和发展前景的项目优先 第九条 中央保健专项资金资助科研项目立项的基本标准是: l、在中央保健工作领域具有重要的临床意义,对提高保健对象健康水平有实际意义的应用性课题; 2、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对学科建设,对提高保健工作领域科研水平具有重要意义的基础性课题; 3、能为中央保健委员会的重大决策提供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论据和论证的重点课题。 第十条 中央保健专项资金资助科研项目分为: 1、 重点项目; 2、 一般项目; 3、 青年项目; 4、 管理项目。 第十一条 个别重大研究课题,以委托项目招标的方式,经中央保健委员会办公室审定,单独立项,委托研究。其管理要求同其他项目。 第四章 申报和立项评审 第十二条 中央保健专项资金资助科研项目一般在立项评审当年第一季度开始受理申报,期限一般为两个月。项目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由中央保健委员会办公室在申报通知中具体说明。 第十三条 中央保健专项资金资助科研项目的申报条件: 1、申请者应为中央保健专职工作人员,或在中央保健基地连续工作5年以上人员,或在其它医疗机构工作但连续参与中央保健工作3年以上人员(不含退休人员和在读研究生)。因调动、进修、出国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一年以上的应从返回原工作岗位起重新计算连续工作时间。工作人员包括临床医护人员、医技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中央保健专职工作人员。 2、申请者须具有副高以上(含副高)专业职称; 3、申请者应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热爱保健工作,工作中能够自觉服从中央保健工作需要和安排。三年内曾获中央保健工作表彰和奖励的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有党纪或行政处分尚未撤消者不得申报; 4、申请者如获资助即为项目负责人,应具有独立开展和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能作为项目的实际主持者并担负实质性的研究工作;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