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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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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财税[2006]33号
【发布日期】 2006-03-20
【实施日期】 2006-03-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适应社会经济形势的客观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消费税制,经国务院批准,对消费税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关于新增税目
  (一)新增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税目。适用税率分别为:
  1.高尔夫球及球具税率为10%;
  2.高档手表税率为20%;
  3.游艇税率为10%;
  4.木制一次性筷子税率为5%;
  5.实木地板税率为5%。
  (二)取消汽油、柴油税目,增列成品油税目。汽油、柴油改为成品油税目下的子目(税率不变)。另外新增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五个子目。
  1.上述新增子目的适用税率(单位税额)分别为:
  (1)石脑油,单位税额为0.2元/升;
  (2)溶剂油,单位税额为0.2元/升;
  (3)润滑油,单位税额为0.2元/升;
  (4)燃料油,单位税额为0.1元/升;
  (5)航空煤油,单位税额为0.1元/升。
  2.上述新增子目的计量单位换算标准分别为:
  (1)石脑油 1吨=1385升;
  (2)溶剂油 1吨=1282升;
  (3)润滑油 1吨=1126升;
  (4)燃料油 1吨=1015升;
  (5)航空煤油 1吨=1246升。
  计量单位换算标准的调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二、关于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上述新增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本通知的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
  三、关于取消税目
  取消护肤护发品税目,将原属于护肤护发品征税范围的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列入化妆品税目。
  四、关于调整税目税率
  (一)调整小汽车税目税率。
  取消小汽车税目下的小轿车、越野车、小客车子目。在小汽车税目下分设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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